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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族的家庭婚姻:普遍存在过放寮风俗

家庭

父系小家庭是组成黎族社会的基本单位,每个家庭包括夫妇和未成年、未结婚和已结婚但尚未另立门户的子女,有些还包括死了丈夫回到娘家的寡妇以及没有家庭依靠、没有劳动力的其他老幼亲属。黎族的小家庭是独立的生产和消费单位,但合亩地区的小家庭则有显著的特点,直至解放前,它还没有成为完全独立的生产单位。合亩地区的小家庭必须参加合亩的集体生产和分配,但可以经营自己的副业和手工业,种植山栏和小块园地,家庭私有财产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。

婚姻

黎族,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早已确立,一夫多妻是极个别的现象。一般媒人介绍,父母包办,从小订婚,但姨表和同一血缘集团的都不通婚。结婚要财礼和嫁妆,几头牛至几十块光洋不等;也有先入赘,给岳父家做几年工,然后把妻子带回家的。

在男女恋爱方面,黎族地区曾经普遍存在过“放寮”风俗。放寮一词黎语的意思是“走黑夜路”。在黎族村寨里有专门为年轻女子建造的房屋,即“寮房”。放寮是黎族青年男女的社交活动,青年男女黄昏后在村边的“寮房”吹鼻箫、口弓,并通过唱歌来倾诉爱情。

放寮是有规矩的,凡可互相通婚的集团的人们才可放寮。已婚男女不许放寮,但离婚的青年或鳏夫、寡妇放寮并不受社会习惯的谴责。

放寮虽然是一种自由恋爱方式,但在旧社会,黎族婚姻多半是父母包办,通过放寮结为夫妻的并不多。以前黎族地区也存在“不落夫家”的习俗,女子结婚后几天便回娘家居住,直到怀孕后才到夫家同居。不落夫家的女子仍可放寮。妇女放寮所生子女,带到夫家并不会受到歧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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